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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开出罚单

      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万元罚款。该案是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开查处的首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经调查,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已��񀙔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先实施了集中,2024𻂉�日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义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评估,该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考虑到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建立并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在法定范围内依法下调罚款数额,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后获得批准前,经营者也不得实施集中。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不断提高审查质效,服务企业依法投资并购。同时,提示相关经营者,要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在投资并购过程中切实做好法律评估,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要依法履行事先申报义务,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避免因违法实施集中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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